(2016)豫03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申请执行沈彦改、康喜荣、杜滚蛋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沈彦改,康喜荣,杜滚蛋,康迎新,康水立,董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时明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彦改,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康喜荣,女,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杜滚蛋,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康迎新,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康水立,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董红云,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彦改、康喜荣、杜滚蛋、康迎新、康水立、董红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