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文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文品,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品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高文品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南鹤小区二期售楼部门口,将车牌号为贵BXXX**号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砸坏,盗走失主陈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黄色蒙娜丽莎牌手包(内有人民币1,741.00元,包价值人民币190.00元),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文品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及赃款已追回发还失主。认为被告人高文品此次犯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行为。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头像辨认笔录及头像照片,赃物票据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文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高文品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文品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文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文品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文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作案时所穿上衣一件、安全帽一顶、改装工具七副及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宏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