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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磊与李小华、刘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李小华,刘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761号原告:周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李小华,男,成年人,汉族,住安福县。被告:刘卫芳,女,成年人,汉族,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李小华、刘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磊负担。审 判 长  朱海辉审 判 员  刘小凤代理审判员  聂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