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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澄南好想购百货中心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南好想购百货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4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去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澄南好想购百货中心,住所地江阴市五云路62号五云家园一区**幢*号。经营者:葛昌对,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澄南好想购百货中心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