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福建省长久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林丽佺、林玉端、毛清琪、郑爱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福建省长久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林丽佺,林玉端,毛清琪,郑爱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张文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家钟(系该行员工),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王秋斌(系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丽佺。被执行人: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毛清琪。被执行人:林丽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玉端,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毛清琪,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郑爱月,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久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林丽佺、林玉端、毛清琪、郑爱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989268.1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6087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丽佺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因另案已被查封,现在处置中。另外,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