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永军诉王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军,王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147号原告翟永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包头市。被告王书刚,男,汉族,57岁,退休职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永军与被告王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书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