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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宝香与刘庆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香,刘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宝香。被执行人刘庆玉。申请执行人刘宝香与被执行人刘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庆玉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宝香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庆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立账户信息,本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另查,被执行人刘庆玉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蔚蓝悦城X号的预售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预查封上述房屋。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庆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案件处理须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