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商小铮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小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9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小铮,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小铮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小铮及其辩护人张天伦,被害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商小铮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以能够低价购买便宜房屋为由,在本市西城区教场口等地,骗取被害人魏×人民币135.5万元。二、被告人商小铮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7月间,以能够低价购买便宜房屋为由,在本市朝阳区媒体村中国工商银行等地,骗取被害人郭×、王×共计人民币98万元。三、被告人商小铮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媒体村中国工商银行等地,以能够低价购买便宜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115.4万元。被告人商小铮后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商小铮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商小铮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商小铮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商小铮谎称其父为国土资源部领导,能够低价购买房屋,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等地骗取被害人魏×人民币135.5万元。二、被告人商小铮谎称其父为国土资源局领导,能够低价购买房屋,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媒体村等地,骗取被害人郭×、王×人民币98万元。三、被告人商小铮谎称其父为住建委领导,能够低价购买房屋,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媒体村等地,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115.4万元。被告人商小铮于2016年1月20日被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商小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魏×、郭×、王×、马×的陈述,证人翟×、高×、商×的证言,对账单,收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商小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小铮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商小铮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商小铮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商小铮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根据商小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小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商小铮退赔人民币三百四十八万九千元,其中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魏×,人民币九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郭×、王×,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想兵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