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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与彭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彭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971号原告: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住所地武夷山。经营者:游书太,男,汉族,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霖华,男,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与被告彭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夷山市融侨海鲜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建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