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闫秀与董立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董立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129号原告:闫秀,男,195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闫秀萍,女,197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被告:董立志,男,196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闫秀与被告董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撤回对被告董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秀承担。审判员 孙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