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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与胡波涛、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胡波涛,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特3号申请人: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交通局,经常性经营地乐安县公溪镇。法定代表人徐有财,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山,系该公司人力资源处副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云,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胡波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戚家山港口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陶春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波涛、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安公司起诉请求:撤销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抚州市仲裁委)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抚劳人仲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本案属非终局裁决,定为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为23517.2元,已超过抚州市临川区12个月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近1.5倍,不属于终局裁决。2、仲裁裁决未将《借用员工协议书》、《借用员工三方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条例第43条第三款规定,应作为处理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3、抚州市仲裁委就同一案件,分别下达两份仲裁裁决,分散裁决标的,属明显不当。被申请人胡波涛称,两份仲裁裁决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其与金安公司是劳动关系,其对科元公司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请求驳回金安公司的申请。被申请人科元公司称,胡波涛作为申请人先后两次向抚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结果。抚州市仲裁委分别作出两次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两份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金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金安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15日,胡波涛向抚州市仲裁委申请请求金安公司和科元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2、必然会发生后续治疗费100万元(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4、护理费14640元;5、停工留薪期10个月工资40000元;6、治疗工伤门诊费110000元;7、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亲属来宁波往返车票、伙食费8000元;8、治疗工伤期间扣发1个月工资差额及妻子一年误工费30000元。在审理期间,胡波涛因病情尚未稳定,申请中止审理,仲裁庭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6月6日,胡波涛变更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金安公司和科元公司向其支付:1、后续治疗费40万元(不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第二次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3、第二次住院护理费1586元;4、第二次住院期间医疗费、交通住宿费27916.8元及工伤未报销产生费用14980.59元;5、10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及停工留薪期间扣发1个月工资4000元;6、从工伤治疗期结束后,按伤残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即每月28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工伤津贴直至退休;7、因仲裁发生的交通住宿费2000元。抚州市仲裁委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两案。开庭审理中,胡波涛当庭撤回第一次申请事项中的第2项、第5项及第8项中的治疗工伤期间扣发一个月工资差额的请求。抚州市仲裁委于2016年8月29日分别作出抚劳人仲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和抚劳人仲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第19号裁决如下:一、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胡波涛支付住院医疗期间护理费2462.5元;二、驳回胡波涛其他仲裁请求。第73号裁决如下:一、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胡波涛支付医疗护理费1117.2元、补发2016年1-8月计8个月的伤残津贴22400元(2800元/月×8月);二、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起,安排胡波涛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2800元每月标准,按月发给胡波涛伤残津贴;三、驳回胡波涛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审查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属终局裁决事项?是否存在分散裁决标的作出裁决?应否采用借用协议书认定申请人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终局裁决事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抚州市仲裁委已作出终局裁决的确定,则人民法院应以该裁决书确定的为准。金安公司主张两案应作一案处理,不应作出两份裁决。本院认为,虽然抚州市仲裁委将胡波涛的申请作为两次申请事项予以处理,但两份仲裁裁决并未超越胡波涛的请求标的作出裁决,亦未对胡波涛的请求重复做裁决,故两份仲裁裁决并未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金安公司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金安公司主张应依据员工借用协议由科元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因此,除工伤保险机构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外,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上述三项费用及生活护理费。本案胡波涛与金安公司之间属劳动关系,金安公司作为胡波涛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上述费用。科元公司作为借用单位与金安公司和胡波涛三者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胡波涛在科元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科元公司承担,该约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之规定,按约金安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由科元公司替代承担。但胡波涛伤残等级为五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规定,因科元公司与胡波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胡波涛无法与科元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即胡波涛该待遇无法由科元公司承担。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由金安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借用协议向科元公司追偿,更为合理。抚州市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支持。对金安公司关于由科元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安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慧群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甜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