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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妹妹与福清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妹妹,福清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妹妹,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清市公安局,住所地福清市清昌大道公安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1003685324P。法定代表人陈明俤,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磊,男,福清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门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凡新,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妹妹因诉福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妹妹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于福清市龙江街道派出所管辖,江镜派出所对其作的《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符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中南海周边信访与事实不符,且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其作出的三次训诫来源不合法,乃是当地警方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机关分别于2015年2月18日、2月19日、3月3日对申请人王妹妹三次训诫,可以证实王妹妹屡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信访的事实,而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并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因此,被申请人福清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治安案件管辖权,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妹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爱钦审 判 员  余鸿鹏代理审判员  康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芬雷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