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少卿与董占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卿,董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卿,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董占武,男,汉族,1977年01月09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少卿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占武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首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