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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7执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树权申请执行王长和、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权,王长和,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7执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树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长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艳,总经理(已故)。本院在执行李树权申请执行王长和、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