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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杨家国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杨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被执行人杨家国,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关于刘军与杨家国借贷纠纷一案,因杨家国未按本案(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