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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武云、张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云,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90号被执行人武云,男,生于1984年10月1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张龙,男,生于1988年9月22日,广元市昭化区人,身份证510802198809225611。本院在执行武云、张龙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武云、张龙应各缴罚金5000元和2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武云仍在监狱服刑、张龙取保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军代理审判员  孙 政代理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