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良、江德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江德斌,彭文彬,王小春,李生丙,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89号申请执行人王良,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德斌,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文彬,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小春,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生丙,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良、江德斌、彭文彬、王小春、李生丙与被执行人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