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7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徐清旸、宋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旸,宋德顺,艾苏芬,天津中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257号申请人:徐清旸,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宋德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艾苏芬,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中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九支路。法定代表人:宋富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旸与被告宋德顺、被告艾苏芬、被告天津中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清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艾苏芬、被申请人天津中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爱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