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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桂林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林,刘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54号申请人孙桂林,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金鑫,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申请人孙桂林依据本院(2013)三中少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金鑫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3)三中少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孙桂林发现被执行人刘金鑫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崔道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