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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宇轩与广州市荔湾区思达客零食店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思达客零食店,刘宇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思达客零食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区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轩,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思达客零食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思达客零食店上诉称:本案在原审法院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上诉人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区卫新住所地在广东省新兴县,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依法由上诉人经营者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思达客零食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