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彪与被告张士江、赵柏利、北华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彪,张士江,赵柏利,北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1037号原告:朱彪,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张士江,男,住伊春区水岸公馆。被告:赵柏利,男,汉族,住伊春区水岸公馆。被告:北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朱彪诉被告张士江、赵柏利、北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张士江、赵柏利、北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彪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