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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芸与郑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芸,郑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3249号申请人:蔡芸(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郑甬(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人蔡芸与被申请人郑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2535.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宁波市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蔡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郑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2535.7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745元,由申请人蔡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绍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