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威海诚润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诚润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0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子明。委托代理人滕瑞。委托代理人丛萍萍。被执行人威海诚润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郐爱玲。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202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32020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12020元,罚款20000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5202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威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威人社监罚催告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已收悉。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威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68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诚润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