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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与李兵、常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李兵,常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458号之一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亭子山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07075622-5。代表人李和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德斌,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系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常雨玲,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兵、常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兵、常雨玲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兵(常雨玲共有)名下的坐落于远安县的住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为远安县×号、土地使用权证为远土国用×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