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宗兆文与吴先根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兆文,吴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593号申请人宗兆文,男,汉族,生于1940年7月15日,住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吴先根,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5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宗兆文与吴先根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先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