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为民、李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为民,李雪峰,王梦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78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为民,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被告李雪峰,男,汉族,1974年8月6日生。被告王梦娇,女,汉族,1992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为民、李雪峰、王梦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