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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伟华与和平县大坝镇合水村民委员会、深圳市华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伟华,和平县大坝镇合水村民委员会,深圳市华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游远昌、罗忠大,均系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平县大坝镇合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启旦,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曾雪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沐碧,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82区新安六路****号金融港2602。法定代表人:欧阳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镜潘,广东律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伟华因与被上诉人和平县大坝镇合水村民委员会、深圳市华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曾伟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