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民初1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华堂与滕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堂,滕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06号原告:王华堂。被告:滕伟良。原告王华堂与被告滕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华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