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华堂与滕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堂,滕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06号原告:王华堂。被告:滕伟良。原告王华堂与被告滕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华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