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饶文瑜、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文瑜,王小利,张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8号申请人饶文瑜,女,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王小利,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张建勇,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饶文瑜因与被申请人王小利、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王小利、张建勇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饶文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饶文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王小利、张建勇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茜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