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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香枝与崔明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枝,崔明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8号原告李香枝,女,汉族,1961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明谦,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592914(1—1)。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斌,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香枝诉被告崔明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枝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显,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明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香枝诉称:被告崔明谦在2015年11月22日8时许驾驶一辆豫L×××××号小型轿车沿郾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头村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我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我受伤后被送至郾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住院时被告仅向我支付部分的治疗费用后分文未付。现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07639.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原告李香枝的诉称,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部分诉请过高,本案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崔明谦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8时分,崔明谦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沿郾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头村路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香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香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现场勘验后,作出了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第2015112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认定书认定,崔明谦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香枝不负该事故的责任。豫L×××××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崔明谦,事发时也为被告崔明谦驾驶。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保险期为一年。事发时交强险在保险期内。事发后,被告崔明谦向原告李香枝垫付费用15000元。事发后当日,原告李香枝被送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7天,期间花费医疗费11571.58元。另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在郾城正骨医院支付医疗费152.19元。以上合计为11723.77元。庭审中,原告李香枝提交证据证明其为郾城区城关镇永辉伟业防水经营部员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2015年11月23日因事请假工资被停发。在原告住院期间,由李素苹进行护理,双方约定护理费为每天90元。针对原告李香枝的伤情,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漯科技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李香枝因车祸受伤,致右碎骨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人符合十级残疾标准。定残日为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15日,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对李香枝二次手术费用的评估意见,该意见书认为李香枝今后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及继续康复治疗,根据伤情及临床经验,再次手术费用约为5000元。为进行鉴定和评估,原告李香枝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李香枝户籍地为漯河市××城区龙城镇幸福村,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漯河市郾城区三元锦江住宅9#楼东单元5层,系在城镇居住生活口。原告父亲为李天成(1933年5月1日出生),母亲为张秀荣(1935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父母户籍地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组。原告兄弟姐妹两人。原告李香枝以崔明谦、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暂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07639.27元。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本院认为:2015年11月22日8时分,崔明谦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沿郾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头村路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香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香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现场勘验后,作出了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第2015112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认定书认定,崔明谦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香枝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以上事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原告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豫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发时交强险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豫L×××××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崔明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豫L×××××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崔明谦,故应由被告崔明谦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当日,原告李香枝被送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7天,期间花费医疗费11571.58元。另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在郾城正骨医院支付医疗费152.19元。以上合计为11723.77元。被告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应当予以赔偿。在原告住院期间,由吴素苹进行护理,原告支出的护理费也应当由被告赔付,原告诉请的护理费2880元明显过高,本院仅对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90元×17=153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付误工费的请求,至其作出伤残鉴定的前一日,原告误工时间为235天,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后被停发工资,故对于原告的误工费被告仍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误工费为3000元/月÷30天×235天=23500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程度等级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现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出生于1961年10月,其残疾赔偿金按照20年计算,伤残赔偿金为:25576元/年×20年×10%(十级伤残)=51152元。原告经评估,需支付二次手术费5000元为其身体康复的必要支出,被告应当予以赔付。为进行鉴定和评估,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被告也应当赔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结合本案中事实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交通费500元,虽未提交部分票据予以证实,但该项费用为被告住院期间的必要支出,本院酌情支持2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父亲出生于1933年11月,母亲出生于1935年11月,二人均系在农村居住生活。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的标准分别进行计算5年。因此,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11723.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7天=510元;3、营养费:10元/天×17天=170元;4、护理费:90元/天×17天=1530元;5、误工费:3000元/月÷30天×235天=23500元;6、残疾赔偿金:25576元/年×20年×10%(十级伤残)=51152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200元;9、鉴定费:13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3943.50元;李天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887元/年×5年×10%(十级伤残)÷子女2人=1971.75元;张秀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887元/年×5年×10%(十级伤残)÷子女2人=1971.75元;以上合计为:99029.27元。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豫L×××××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10000元;2、护理费:1530元;3、误工费:23500元;4、残疾赔偿金:51152元;5、精神抚慰金:5000元;6、交通费:2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3943.50元;以上合计为:95325.50元。二、原告超出豫L×××××号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有:1、医疗费:1723.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营养费:170元;4、鉴定费:1300元;以上合计为:3703.77元,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因被告崔明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崔明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加上需要由被告崔明谦承担的诉讼费2453元,被告崔明谦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703.77元+2453元=6156.77元。扣除被告崔明谦在事发后向原告支付的15000元,被告崔明谦多支付的费用为:15000元—6156.77元=8843.23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香枝各项损失合计86482.27元(95325.50元—8843.23元=86482.2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崔明谦多垫付的费用8843.23元。三、驳回原告李香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53元,由被告崔明谦承担(已扣除,不再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员长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春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