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郁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乐文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2执375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乐文,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城北居委城北三路**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乐文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乐文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乐文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2执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广明审判员 卢小莹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栋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