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北京金影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影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区宏森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影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韩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现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4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实际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故应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供的网上截图订单显示,本涉案产品的收货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号财富天地广场B区308,即合同履行地位于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