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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嘉伟与杨占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嘉伟,杨占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4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嘉伟,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潘俊岩,女,1965年10月5日,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占凤,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嘉伟与被申请人杨占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5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嘉伟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中王嘉伟赔偿杨占凤住院医药费元21659.22元。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根据视频上显示,手推车在隔离带背侧的超车道逆行,系杨占凤违反了交通法规。王嘉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杨占凤在事故发生前沿着中心隔离护栏由东向西推着环卫车行走,王嘉伟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大东区东陶路由北向东转弯过程中,与杨占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嘉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因此,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嘉伟构成逃逸,并无不当。因杨占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审��决亦适当减轻了王嘉伟的责任。王嘉伟的再审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嘉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嘉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 侃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