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242号罪犯刘伟,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三千零六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3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陈民知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