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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汪太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汪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中生路。负责人:乔昌雷,该房屋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汪太华,男,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无业,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汪太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汪太华送达了(2016)鄂0381执30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汪太华在监狱长期服刑,本院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