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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子耀与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耀,高平,陈凤霞,呼富才,折凤娥,田晓平,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202号原告赵子耀,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平,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陈凤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呼富才,男,195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凤娥,女,195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田晓平,男,1978年出生,汉族,陕西人。被告折俊,女,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耀与被告高平、陈凤霞、呼富才、折凤娥、田晓平、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高平在榆林市供电局的工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赵星园所有的陕K大众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该采取保全措施。为保障担保财产安全,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高平所在工作单位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两年。二、将被告高平在银行的工资(账号:)及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二、将被告高平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两年。三、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赵星园所有的陕K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只允许所有人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