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瑞诉被告屈二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瑞,屈二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180号原告:包瑞,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屈二虫,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原告包瑞诉被告屈二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瑞负担。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