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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瑞诉被告屈二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瑞,屈二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180号原告:包瑞,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屈二虫,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原告包瑞诉被告屈二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瑞负担。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