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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陶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友,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达斡尔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陶友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自己家里吃午饭,期间被告人陶友喝了三四两左右的白酒和四五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陶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途经义乌市佛堂镇三角店村23号地段,与陈某驾驶的浙07/32345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陶友与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陶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7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网追逃情况说明,伤势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摩托车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抽血检测录像,获经过,被告人陶友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