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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康卫军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卫军,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康卫军。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亮。申请执行人康卫军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卫军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查阅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随即于2015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嗣后,本院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及承建项目的情况,查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以土地置换方式取得登记于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长安路952号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西雁国用(2000)字第6**号,使用权面积15.9亩,地号:YT4-(99)-3),该使用权属于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9日依(2015)雁执字第00709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该宗土地上现有附着建筑物涉及他项权利,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109571元(其中案款108050元,执行费1521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108050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9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