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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权与范青、黄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权,范青,黄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295号原告:黄权。被告:范青。被告:黄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权诉被告范青、黄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黄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署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