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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佘善杰申请执行佘建利、佘小琴、杨满仓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佘某某,男,汉族,1952年3月19日生,村民。被执行人佘某某,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生,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佘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生,村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村民。佘某某申请执行佘某某、佘某某、杨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