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姬新平与党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新平,党进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434号原告:姬新平。被告:党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新平诉被告党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姬新平负担。审判员 王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