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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姬新平与党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新平,党进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434号原告:姬新平。被告:党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新平诉被告党进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姬新平负担。审判员  王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