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李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808号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狼进洼。法定代表人:冀彦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红,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生,和顺县义兴镇联坪村人,现住和顺县。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李冬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取暖费205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万和嘉园小区的业主,在小区4号楼2单元101室居住,拖欠我公司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取暖费2054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特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李兴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兴系万和嘉园小区的业主,在小区4号楼2单元101室居住,使用面积130.44平米。拖欠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取暖费2054元。根据晋中市物价局文件市价管字(2011)113号关于和顺县集中供热价格(试行)的通知,和顺地区每平米每月3.5元。取暖期6个月。以上事实,有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晋中市物价局文件市价管字(2011)113号一份、万和嘉园小区4号楼业主花名表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李兴欠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取暖费2054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取暖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欠款20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