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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向冬梅与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冬梅,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564号原告:向冬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多宝寺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泽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四川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冬梅与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冬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向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远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