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吴晓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吴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责人:楼巧云,行长。被执行人吴晓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吴晓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22265.61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878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