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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2280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原住包头市东河区,现无固定住所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特别授权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月利息5000元,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撤回原借条后,又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我原来做业务,走的是原告单位的帐,借款也是用原告单位的名义,货款回来后大约有120多万元被原告截留,对借条没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同一单位同事,后双方各自有了自己的事业。2006年被告高某某在给别的单位做承揽加工业务时,使用了原告乔某某所有的单位手续,其向别人借款也是用的原告手续,后被告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原告遂将被告以其名义所借款项全部还清,被告又给原告打下借条。2014年1月29日,被告高某某给原告乔某某写下一份借条,内定为“借条今借乔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欠二O一三年利息陆万元正借期为一年截止到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月息伍仟元整高某某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九日”。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至2015年8月的利息共计1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欠原告乔某某7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亦予以认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所约定的月利息为5000元,其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月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截留其120多万元的货款因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二、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某借款利息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被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振飞���民陪审员周刚人民陪审员  张雨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慧敏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