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115号
原告:陈海红,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执行董事。
原告陈海红诉被告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海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