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孙明峰,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王庄路272号院内11101。法定代表人王国群,经理。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北京费尔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需履行双方签订的《高碑店京广国际通风、人防工程安装调试施工合同》第十一条验收义务的约定,以合同验收合格后为前提,现在高碑店市京广国际小区平时、战时通风工程至今未验收。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衡水铭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