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034号原告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4182H。法定代表人唐英跃。委托代理人陈国兵,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05218163-2。法定代表人李海东。原告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兵,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10KV高压开关柜,合同约定如下:购销产品为10KV高压开关柜8台,货物总金额人民币220000元;交货地点、方式及期限为原告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货,供方负责汽运至需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货物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需方在标的物签收后的一周内提出异议,否则默认为品质品牌供方供货合格;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合同总额的30%定金合同生效,货到甲方工地付至合同总额的80%,春节前10天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余款做质保金一年内一次付清;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货款,按供货总金额千分之三一日的标准计付;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货款人民币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将余款结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2、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78840元(逾期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220000元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按供货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12日,应计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3、立即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10**高压开关柜,总金额为220000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后15日内发货;2、预付合同总额30%定金合同生效,货到被告工地付至合同总额80%,春节前10天付至合同总额95%,余额5%做质保金一年内一次付清;3、逾期支付货款按供货总金额每日3‰标准支付;4、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5、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供方追索货款有权在供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70000元,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涉案高压开关柜。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2月20日向原告签发票面款项为50000元的转账支票三张,但均无法兑付。另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转账支票、律师费发票、担保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以及因迟延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以合同总额2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利率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此外,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150000元及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兴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9元,保全费3289元,由被告绵阳市鑫升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审 判 员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被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