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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保332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保332号申请人:李建新。被申请人:李辉。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申请人李建新与被申请人李辉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585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